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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通過 ! 新建、增建、改建,屋頂應設光電設備
觀看次數 865 | 發布日期:2023-05-30

政府持續倡導再生能源政策,為了衝刺太陽光電、地熱等再生能源設置,去年12月經濟部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立法院審議,此外各黨團立委也提出修正草案版本,提供併案審查,立法院會昨(29日)三讀通過,未來民間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至於建築物的範圍、一定規模、一定裝置容量與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後續將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相關子法預計年底前討論後公告,並訂出緩衝期供各界因應,預估將衝高太陽光電佈建率。
三讀條文也明定,在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工程條件得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由現行「應優先」裝置,修訂為「應」裝置,強化設置效果,除了可以讓屋頂增加隔熱,同時增加綠電供給等,未來從源頭結合建築設計,避免二次施工,提升建築美觀。
修正案核心內容簡述如下:
一、增訂「建物設置太陽光電」及「地熱專章」
(一)建物設置太陽光電:
呼應國際發展趨勢,規範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其設置兼具屋頂隔熱,增加綠電供給等多重效益,並可結合建築設計,避免二次施工,提升建築美觀。
(二)地熱專章:明確地熱開發行政程序
1.申設程序部分,以專章方式制定完整規範,由中央會同地方等相關部會建立聯審機制,加速行政程序。
2.水權年限從原先2-3年增加至20年,使水權與電廠營運年限匹配,降低開發不確定性。
3.永續共榮部分,除要求發電後進行尾水回注達90%,以確保當地自然資源永續使用外,亦兼顧維護在地溫泉產業及原民權益,要求必須提出溫泉產業影響分析報告及落實原住民族諮商程序。透過前述多元面向,加速並確保地熱發電之開發。
二、其他修正內容
(一)離岸風電免限制於領海範圍內:回歸技術性定義本質,並因應國際離岸風力發電之技術發展趨勢,放寬不限於領海範圍內,以促進未來技術發展。
(二)放寬小水力發電設置形式:鼓勵利用既有水利設施及旁通水路進行引水發電,並納入水力用水以外水利建造物得附屬結合發電規劃,增進場址多元利用。
(三)公有建築物領頭示範: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工程條件得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由現行「應優先」裝置,修訂為「應」裝置,強化設置效果。
(四)考量廢棄物熱利用效益: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經處理後製造為燃料者」之熱利用效益,訂定熱利用獎勵。
(五)生質能發電就近處理、減少集運:在符合區域發展及用地目的前提下,放寬燃燒型生質能設置區位限制,使生質能發電可就近處理農業設施、工廠等設施餘料,有助於產業餘料循環利用、並減少料源集運的碳排放。
至於建築物的範圍、一定規模、一定裝置容量與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後續將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相關子法預計年底前討論後公告,並訂出緩衝期供各界因應,預估將衝高太陽光電佈建率。
三讀條文也明定,在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工程條件得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由現行「應優先」裝置,修訂為「應」裝置,強化設置效果,除了可以讓屋頂增加隔熱,同時增加綠電供給等,未來從源頭結合建築設計,避免二次施工,提升建築美觀。
修正案核心內容簡述如下:
一、增訂「建物設置太陽光電」及「地熱專章」
(一)建物設置太陽光電:
呼應國際發展趨勢,規範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其設置兼具屋頂隔熱,增加綠電供給等多重效益,並可結合建築設計,避免二次施工,提升建築美觀。
(二)地熱專章:明確地熱開發行政程序
1.申設程序部分,以專章方式制定完整規範,由中央會同地方等相關部會建立聯審機制,加速行政程序。
2.水權年限從原先2-3年增加至20年,使水權與電廠營運年限匹配,降低開發不確定性。
3.永續共榮部分,除要求發電後進行尾水回注達90%,以確保當地自然資源永續使用外,亦兼顧維護在地溫泉產業及原民權益,要求必須提出溫泉產業影響分析報告及落實原住民族諮商程序。透過前述多元面向,加速並確保地熱發電之開發。
二、其他修正內容
(一)離岸風電免限制於領海範圍內:回歸技術性定義本質,並因應國際離岸風力發電之技術發展趨勢,放寬不限於領海範圍內,以促進未來技術發展。
(二)放寬小水力發電設置形式:鼓勵利用既有水利設施及旁通水路進行引水發電,並納入水力用水以外水利建造物得附屬結合發電規劃,增進場址多元利用。
(三)公有建築物領頭示範: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工程條件得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由現行「應優先」裝置,修訂為「應」裝置,強化設置效果。
(四)考量廢棄物熱利用效益: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經處理後製造為燃料者」之熱利用效益,訂定熱利用獎勵。
(五)生質能發電就近處理、減少集運:在符合區域發展及用地目的前提下,放寬燃燒型生質能設置區位限制,使生質能發電可就近處理農業設施、工廠等設施餘料,有助於產業餘料循環利用、並減少料源集運的碳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