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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業危險性高,特別加保制度不可不知


觀看次數 173 | 發布日期:2023-04-10
上個月底台中市台灣大道一處老屋施工,釀成隔壁房屋倒塌,當場活埋3名工人,由於罹災的3名工人都沒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為其投保,引發社會對勞工權益的關注。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已經在民國111年5月1日開始施行,其中第6條及第13條規定,受僱於依法已辦理登記等事業單位的勞工,不論該單位僱用人數多少,都應由雇主辦理參加保險,且勞工的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就起算。

勞動部對此表示,若罹災勞工是受僱登記有案的事業單位,家屬享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給付保障。但是若雇主未依規定為所屬員工辦理加保,事後發生職業傷病事故,勞工仍然可以依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另外勞工朋友若受僱於非屬登記有案的事業單位,或是屬於自營作業,而未參加職災保險者,災保法第81條亦明定,提供未加保職災勞工照護、失能或死亡補助。

例如若罹災勞工是由營建商聘僱,就屬於強制納保對象,遺屬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災保法各種給付,但如果受僱為自然人等非強制納保單位,則仍可依災保法請領死亡補助,目前金額為118萬8000元。此外,為了督促雇主落實依法納保繳費責任,勞保局除將對違法單位的雇主開罰2至10萬元,也將向雇主追繳未加保勞工所領取的保險給付金額。

由於營建工程產業特性,常有工項層層下包情形,許多小型工事由工班或個人承攬,也有部分工作是個別師傅臨時支援,為提供這些人員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管道,災保法訂有「特別加保制度」。

特別加保適用對象包含:自然人雇主及其僱用員工,如營建工程業之工頭及其僱用的點工,或實際從事勞動的人員,例如平台外送員、個人接案工作者等,以及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提供勞務但非受僱的童工,如廣告童星等。截至今年2月底,特別加保累計申報單位數達1萬6182家,被保險人數達2萬8513人次,平均每月服務約3000人次。其中營建工程業為1萬5769人次,占55.30%為最多。

確保職場安全衛生,提供勞工一個安心安穩的工作環境,是雇主應盡的責任,都應該依災保法規定,為所屬員工辦理參加職保,讓勞工朋友享有完整保障外,也可有效分攤職業災害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