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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防法等修正案三讀通過


觀看次數 689 | 發布日期:2022-04-28
鑑於我國地震頻仍及城中城大火教訓,立法院會4/26一口氣三讀通過《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防法》等修正案,增訂強制辦理耐震評估、危險公寓大廈強制成立管委會、規定停歇業場所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等措施。

《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防法》等修正案中,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修正,增訂經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組織,屆期經輔導限期內未成立管理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違者每戶可處4萬元至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而關於本次三讀通過的建築法修正,新增原有合法建築物「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經評估檢查應改善者,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包括應符合耐震改善標準,危老建築屆期未改善者,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內政部指出,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凡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照的特定用途建築物,如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學校、商場、量販店等,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單一所有權者,均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

這次修法新增「構造」安全為改善範圍後,未來公共安全檢查耐震評估應申報的對象,如經地方政府公告為應改善者,其申報應符合內政部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辦法配套檢討的耐震改善標準,未符合標準且經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可處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以守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及居住品質。

內政部說,現行「建築法」第77條之1,僅規範供公眾使用等合法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政府可視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但卻未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不合格者,加以規範。建築法第77條之1公布施行後,將在6個月內完成「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等配套子法修正;至於改善對象則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按分期、分區、規模等條件陸續公告,再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制度逐步擴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