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大聲公

# 行業新知

老舊大樓注意 ! 沒設管委會,每戶最高開罰20萬元


觀看次數 1120 | 發布日期:2023-06-08
2021年高雄發生「城中城」慘案,大火造成46死的慘劇震驚全台,喚醒國人對住宅安全的高度重視。內政部本月6日公告,未來凡被認定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屆期仍未成立,可按戶最高開罰2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營建署指出,鑑於高雄城中城大樓大火事件,是因為部分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卻未能成立管理組織,進行共用部分修繕、管理與維護、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等工作,因此啟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強制危險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組織及進行自主維護管理,並於去年公布施行。

這次公告重點主要是自生效次日起14日以內,由地方政府針對建物總樓層數為十一樓以上、有危險之虞者,向中央提報清查計畫,並依各縣市所清查的案件數量多寡,區分清查期限,縣市政府需於清查期限內完成清查、認定與輔導工作。所有的清查工作都是逐案現場勘查,目的即為逐案確認是否符合危險的要件與未來通知應履行成立管理組織的對象,落實既有建物的安全維護管理。

只要建物總樓層數為11樓以上,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安全設備有一項檢(複)查不合格,即屬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對於有危險之虞的建物,地方政府要在3個月內通知成立區分所有權人,在2年內成立管委會並報備。

營建署指出,與地方政府討論後,針對集合住宅公安檢查,檢查項目包括避難層出入口、安全梯、昇降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等,其中更要求八樓以上、未達十六樓的住宅每3年申報一次,並在2025年1月起擴大至六樓以上、未達八樓建物。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或消防安檢不合格者,經地方政府通知後,限期2年內必須成立管理組織,並且完成報備,屆期仍未成立可按戶裁罰,每戶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