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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修改公部門採購評審委員的資格
觀看次數 368 | 發布日期:2020-12-14

近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進一步檢視既有法規,預告修正採購評委審議規則,因為先前發生政府標案評委沒有利益迴避等案例遭大眾質疑,公共工程委員會9月已經發函給採購單位,重申並提醒機關要落實既有的評選作業及遴選評委相關規範。
不只如此,工程會進一步檢討既有法規沒有規範到的面向,在近日預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修正草案,希望更精進採購評選制度。
工程會主委吳澤成接受訪問時表示,採購單位對於能否採購到好的東西,本就要負起責任;工程會設計這套制度,當然要負起責任提供專業的專家學者名單,但最後的選用決定還是在於採購單位。為使權責相符,召集人應由機關首長或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都不能出席時,應改期開會。
根據工程會發函提醒事項共有5點,包括:機關辦理評選作業,應確實遴選具有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的人員,且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1/3;政府電子採購網除公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人員的學經歷外,也會顯示該委員過去半年內曾經「機關遴選擔任評選委員次數」及「出席評選委員會議次數」,供機關參考。
工程會表示,審議規則新增須3年內未曾參與政府採購案投標者,才能擔任評選委員。另外,由於碩博士學位指導老師與學生,一般被認為彼此有著深厚情誼,為了維持評選公正性,審議規則也明定,評委與廠商若有指導老師及學生關係,也應該迴避。
不只如此,工程會進一步檢討既有法規沒有規範到的面向,在近日預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修正草案,希望更精進採購評選制度。
工程會主委吳澤成接受訪問時表示,採購單位對於能否採購到好的東西,本就要負起責任;工程會設計這套制度,當然要負起責任提供專業的專家學者名單,但最後的選用決定還是在於採購單位。為使權責相符,召集人應由機關首長或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都不能出席時,應改期開會。
根據工程會發函提醒事項共有5點,包括:機關辦理評選作業,應確實遴選具有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的人員,且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1/3;政府電子採購網除公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人員的學經歷外,也會顯示該委員過去半年內曾經「機關遴選擔任評選委員次數」及「出席評選委員會議次數」,供機關參考。
工程會表示,審議規則新增須3年內未曾參與政府採購案投標者,才能擔任評選委員。另外,由於碩博士學位指導老師與學生,一般被認為彼此有著深厚情誼,為了維持評選公正性,審議規則也明定,評委與廠商若有指導老師及學生關係,也應該迴避。